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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滨州医学院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7-10 16:15  

关于印发《滨州医学院社区医学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院(系):

《滨州医学院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医学人才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本科医学教育标准及《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调整、发展、优化、提高”的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方针构建数量充足、关系稳固、水平较高的社区医学教学基地平台,确保临床教学需要,不断提高育人质量。

第三条  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建设由学校和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践教学医院(统称临床教学基地)共同负责。学校负责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评审、资格认定及宏观管理;临床教学基地负责本区域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的推荐、协调、管理和使用;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负责自身建设与教学实施。

 

第二章  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审定

 

第四条  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是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与我校的临床教学基地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应具备满足社区医学教学及学生学习与生活需要的基本条件;全科医学诊断、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等临床科室设置齐全,功能完善;师资队伍能够胜任社区医学教学;行政领导重视教学,教学管理机构与教学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按照学校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第五条  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的确认程序

(一)由临床教学基地对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等进行初步考察和推荐。考察通过后,双方签订《滨州医学院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并向学校提交其作为滨州医学院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的书面申请。

(二)学校组织专家组对临床教学基地已启用的社区医学教学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与评审。评审合格后,由学校行文公布。

(三)对学校评审确认的社区医学教学基地可命名为“滨州医学院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并挂牌。

 

第三章  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管理

 

第六条  学校和各临床教学基地要高度重视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加强管理,强化指导、检查与考核,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一)根据教学计划提前三个月下达临床理论课教学任务,提前一个月下达实习教学任务。

(二)每年对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的教学运行、教学管理及教学效果等进行检查。

(三)每三年组织一轮临床教学职务聘任;通过多种形式对基地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每年组织开展优秀带教教师评选与表彰。

(四)每两年召开一次实践教学工作会议,定期开展校级实践教学改革与研究立项工作。要把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与手段植入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

(五)加强对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及科技信息等的支持。

第七条  各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要高度重视临床教学工作,强化教学意识,加强教学管理,改善教学条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一)按照学校和所属临床教学基地下达的教学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各项教学活动。

(二)严格执行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临床教学工作规范,加强教学管理,定期组织教学工作检查和教学质量双向评价,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指导老师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接受过全科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两年以上社区工作经验,能用全科医学理论指导实践教学工作。

(四)加大教学投入,改善教学条件,创造优良的实践教学环境,保障教学及学生学习和生活需要。

(五)遵循现代教育规律,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学校和教学基地双重领导和管理。院(系)和教学基地要共同做好对学生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职业素质及工作作风等的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教学经费管理

 

第九条  学校、临床教学基地及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均要加大教学经费投入,保障实践教学工作正常运行。

(一)学校根据各临床教学基地承担教学任务情况,按标准将临床理论课教学经费和毕业实习教学经费(含社区实习经费)拨付给各临床教学基地。

(二)临床教学基地对学校拨付的各项教学费用要专款专用,并负责拨付其所辖社区实践教学基地的实习费。

(三)社区医学实践教学基地每年按比例提取业务纯收入的一定数额作为教学经费,主要用于教学、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常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维护,学生生活补助等。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中医学等医学类专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实践教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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